由於近期部分報導中出現詐騙、吸金和消費糾紛等問題,媒體對於刊登涉及個人介紹和其他敏感內容的態度變得愈加謹慎。為避免潛在的法律糾紛及其他問題,媒體法務部門已規定,不得刊登相關內容,包括診所名稱及醫療內容,這些均屬於《醫療法》第86條中規定的「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」的範疇。
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以下內容禁止刊登:
藥事法相關規定:
- 第六十六條:「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,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、圖畫或言詞,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。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、宣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。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、經廢止或限期修正而尚未修正之藥物廣告。」
- 第六十五條:「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。」
- 第六十八條:「藥物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、利用書刊資料保證效能或性能、藉採訪或報導、以及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。」
- 第六十九條:「非本法所稱之藥物,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。」
- 第七十條:「採訪、報導或宣傳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,視為藥物廣告。」
醫療法相關規定:
- 第9條:「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,宣傳醫療業務,以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。」
- 第11條:「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 (市) 為縣 (市) 政府。」
- 第17條:「醫療機構名稱的使用、變更需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,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名稱。」
- 第20條:「醫療機構需將開業執照、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。」
- 第61條:「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,且不得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。」
- 第84條:「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。」
- 第85條:「醫療廣告內容應限於醫療機構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、交通路線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。利用廣播、電視之醫療廣告在此範圍內,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,但應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。」
- 第86條:「醫療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、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、公開祖傳秘方或答問、摘錄醫學刊物、藉採訪或報導等不正當方式為之。」
法律違規處罰:
- 第103條:「違反醫療廣告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情節嚴重者,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,並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。」
- 第104條:「違反醫療廣告規定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」
為確保在刊登內容時合規,避免法律風險,請務必遵循上述法規。
涉及藥事、美容與化妝品、醫療、保健、博奕、成人、投資行銷、個人宣傳等內容時,媒體版位一律不刊登。
感謝各位理解與配合。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說明,請隨時與我們聯繫。